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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失信黑名单(失信限高不以为意?法院这招让被执行人履行判决)

导读防止失信黑名单文章列表:1、失信限高不以为意?法院这招让被执行人履行判决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几点措施3、强化失信惩戒 助力诚信建设4、失信被执行人的哪些权利会受到限制

防止失信黑名单文章列表:

防止失信黑名单(失信限高不以为意?法院这招让被执行人履行判决)

失信限高不以为意?法院这招让被执行人履行判决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少数被执行人,即便已被“失信”“限高”,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针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发出《预罚款通知书》,有效震慑了被执行人,从而顺利执行完毕一起损害赔偿案件。

房屋失火邻居遭殃 判决修房消除妨害

谢某与郭某、周某为楼上楼下的邻居。某日,谢某家突发大火,殃及郭某、周某家,导致周某房屋天花板渗水严重、郭某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火灾后未及时清理导致散发出恶臭影响了整栋居民楼住户。后郭某、周某未能与谢某达成赔偿协议,遂将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及时对失火房屋进行修复,消除妨害。

一审法院判决,谢某作为起火房屋权属人,应对火灾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修复房屋,消除对其他居民的影响。谢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态度恶劣 “失信”“限高”仍不履行

判决生效后,谢某拒不履行赔偿及房屋修复义务,郭某、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查控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谢某仍拒不修复受损房屋。

经办法官现场勘查房屋受损情况

为此,经办法官多次致电被执行人谢某,谢某拒接电话,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拒不履行房屋修复义务。谢某的消极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必须尽快修缮失火房屋以避免损失扩大。

法院依法将谢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谢某仍拒不履行,扬言其子女早已出国,自己一个人独处,不怕被法院拉入黑名单。

法官发出“预罚款”警告 被执行人一个月履行完毕

鉴于谢某态度恶劣,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向谢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告知其若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修复受损房屋,将对其罚款5万元。

在“预处罚”的压力下,谢某主动向法院承诺会尽快完成房屋修缮,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在法院的监督下,谢某在一个月内完成了起火房屋的修缮工作,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因谢某纠正了其拒不执行的错误行为,故法院最终未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阮箐娜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广州法院创新运用了“预处罚”的执行手段,通过预留一定时间,提前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律意识淡薄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警告”,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增强法律威慑力的同时又给被执行人留有回旋的余地,体现了“刚柔并济”“先礼后兵”的法院执行工作理念,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也有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番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几点措施

在社会上人们都称欠钱不还的人为“老赖”,但在法律上“老赖”是指有能力还债而拒不还贷的人,或者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因为执行难是法院工作的难点,也是老百姓的堵点。因为许多失信人的行为使法院强制性的法律文书,变成一纸空文。

财富创造,谁也不容易,借出去的钱说好,讲借讲还。但借时是好话连篇,还时却要经过法院讨要。执行人找执行法院也是迫不得已啊,针对执行难最高法陆续出台了一些限制老赖的措施,除了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外,执行法院还可以对被执行人部分特殊标的物进行强制执行。

1、符合条件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2、无证房产也可被执行

3、属于被执行人财产,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过户登记的房产,执行法院向国土,房产等部门提交继承,判决,裁定文书,对被执行人未办理过户的房产,强制过户后执行。

4、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5 、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

6、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

7、执行预售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查封后,开发商与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不得对抗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8、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财产。

9、执行被执行人子女名下财产,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的存款,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车辆,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

以上九个方面最高法院在解释、答复、复函中均有明确规定。

强化失信惩戒 助力诚信建设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近日

津南法院执行局通过对

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

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有效打通了

执行案件的“最后一公里”

*1

案情介绍

天津市某装饰公司与天津某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经审判,判令被告建设公司给付装饰公司工程款1711910.63元。被告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装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执行案件

执行中,经网络查询、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将建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3

执行完毕

后建设公司法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因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消费,对公司及其个人信用及出行均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现愿意主动履行义务。为便于沟通,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法人通过微信屡次联系,推动案件进展。

经执行法官积极协调双方,核算本息及执行费,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1786608.39元,收到案款后,法院及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建设公司的失信及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案款及时发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后,双方均对人民法院表示感谢。

*4

相关规定

纳入“黑名单“有哪些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限制高消费有哪些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通过法治手段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必要的惩戒,引导和约束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同时,市场主体本身也需要树立自我约束意识,在参与市场活动中擦亮诚实守信的底色。

失信被执行人的哪些权利会受到限制?

为了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民事主体一旦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其相应的权利将受到限制。

一、政审限制。

1、将其遵纪、守法、履约情况作为申请入党、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评先、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2、作为个人失信被执行人,其失信情况将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3、限制招录或招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4、个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二、发展前途或晋升空间的限制。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5、限制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免除。

6、限制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限制个人失信被执行人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8、限制个人失信被执行人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9、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10、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并且限制其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管。已任职的,依法变更。

11、有关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的,予以撤销。

12、个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已经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13、律师或律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1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1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1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17、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18、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鸟、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三、经济消费的限制。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其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法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0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0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0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

0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0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06、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0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

08、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09、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10、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1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

12、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13、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5、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1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17、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

19、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20、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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