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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使命民用版(重磅!最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布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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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使命民用版(重磅!最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布2021年修订)

重磅!最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布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1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已经2021年4月9日第6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21年10月28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仪 式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五章 警察礼节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七章 内务设置

第八章 办公秩序

第九章 接待群众

第十章 值班备勤

第十一章 应急处突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

第十五章 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节

第十六章 阅 警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新增)

第三条 内务建设是公安机关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严格规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铸牢忠诚警魂、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着力锻造具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确保公安工作沿着正确道路前进;必须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公安工作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和着力点,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创新完善社会治安治理的方式方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警之路;必须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锻造一支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公安机关肩负的新时代使命任务是,坚决捍卫政治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定、切实保障人民安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第五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建警。必须坚决听从党中央命令、服从党中央指挥,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全方位领导。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第六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改革强警。坚持向改革要动力、要活力,全面深化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改革。坚持把抓改革任务落实落地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坚决维护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七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科技兴警。坚持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深化公安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建设智慧公安。

第八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从严治警。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两个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严明警规警令,严肃警风警纪,严格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从优待警。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建立人民警察荣誉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健全依法履职保护机制。

第十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战斗力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突出实战实用实效,提升公安民警职业素质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对本条令的贯彻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有第一责任,各部门、警种和基层所队担负直接责任,政工、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担负监督责任,应当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仪 式

第一节 荣誉仪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公安民警入警、评授警衔、表彰奖励、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举行相应的荣誉仪式,增强公安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

第十三条 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举行荣誉仪式,应当充分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根据工作需要,做到隆重、庄严、简朴。

第二节 宪法宣誓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一)公安机关新任命的领导干部;

(二)新入职的公安民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宪法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一)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二)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监誓人、主持人;

(三)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四)监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和参加宣誓仪式的公安民警,穿着统一制式的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其他人员穿着正装;

(五)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六)宪法宣誓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诵读誓词。

第三节 人民警察宣誓

第十七条 人民警察宣誓是公安民警对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庄严承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警察,我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矢志献身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而英勇奋斗!

第十八条 公安民警新入职时应当进行宣誓,举行荣誉仪式、执行重大任务、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组织宣誓。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宣誓仪式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场地应当庄重、严肃,一般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旗;

(二)参加宣誓仪式的公安民警穿着警服,其他人员穿着正装;

(三)举行人民警察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四)宣誓人立正,右手举拳,拳心向前,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担任领誓人,在队列前逐句领诵誓词,其他人跟诵誓词,誓词宣读完毕,宣誓人自报姓名;

(五)宣誓仪式可以结合授衔、授装等活动进行。结合授衔、授装进行的,应当先授衔、授装;

(六)宣誓仪式可以邀请公安民警家属或者群众代表参加。

新入职的公安民警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或者委托承训公安院校、训练基地组织,一般在入警训练合格后、上岗工作前进行。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公安机关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集体教育。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相互关系

第二十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民警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领导职务高的是上级,领导职务低的是下级,领导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没有领导职务或者难以确定领导职务高低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二十二条 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支持,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上级对下级应当做到:

(一)公道正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关心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成长进步;

(四)尊重合理意见,维护合法权益,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不收受财物;

(六)关爱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消除后顾之忧。

第二十四条 下级对上级应当做到: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履职尽责,主动汇报;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尊重上级,维护上级权威;

(五)积极建言献策,坚决完成好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各项建设和业务工作加强指导、明确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督办和抓好落实。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要求进行各项建设、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之间以及各警种、部门之间,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第二节 指挥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上级(机关)有权对下级(机关)下达命令。命令通常逐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机关)应当将所下达命令及时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机关)。

命令下达后,上级(机关)应当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二十八条 下级(机关)必须坚决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下级(机关)认为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意见,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在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下级(机关)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命令。执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命令的上级(机关)负责。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机关)时,下级(机关)应当根据上级(机关)的精神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果断临机处置,事后迅速报告。

下级(机关)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下达命令的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下级(机关)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机关)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不能报告的情形解除后24小时内补报。

第三十条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共同上级所指定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公安民警处置突发事件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确定领导指挥关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被临时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抽调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除有特殊要求外,须定期向原单位报告。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规范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规定穿戴警服和警用标志。

公安民警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等标志,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

未经审批,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得穿着警服,不得佩戴警用标志。

第三十三条 公安民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按要求着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一)执行侦查(察)、警卫、外事等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民警怀孕期间;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安民警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期间,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其他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声誉的情形,不得着装。

第三十五条 公安民警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收回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警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公安民警退(离)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作为纪念。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统一回收警服及警用标志。

第三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根据工作时间和场合需要着装。在工作时间,一般穿着执勤类服装;参加训练时,穿着作训类服装;参加荣誉仪式、宣誓、阅警、重要会议等活动时,穿着常服或者警礼服;参加重大纪念、庆典、外事等活动时,穿着警礼服。主管(主办)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作出规定。

公安民警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警服的主要品种、穿着规范图示由公安部政治部和警服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穿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从警章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除执行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外,应当保持警服整洁得体,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于4厘米;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系扎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手机、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耳钉、项链、戒指、腕饰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文身,不得穿耳洞(女性民警除外)、鼻洞、唇洞;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七)不得穿戴非统一制式的警服及标志;

(八)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穿着警服参加各类电视或者网络征婚、选秀和其他娱乐性节目。

第三十八条 除工作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烫染、蓄留明显夸张的发色、发型。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除病理等因素外,公安民警不得剃光头。留长发的女性民警着装时应当束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三十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时,应当将警帽规范放置。

第四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需佩戴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执行下列规定:

(一)佩戴党员、团员徽章时,应当佩戴于警服左胸前警号正上方适当位置;

(二)参加授勋授奖、重大纪念、庆典等重要活动时,可以在警服胸前适当位置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

(三)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时,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识别标志;

(四)执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佩戴专用臂章;

(五)公安院校在校学生可以佩戴院(校)徽章。

第四十一条 在雾霾、有毒、粉尘、辐射、感染、噪声、强光、高温、低温、沙尘等环境下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民警应当穿戴手套、口罩、面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装备。

第四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退(离)休公安民警参加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时,可以穿着退(离)休时的制式服装,佩戴工作期间和退(离)休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着装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因拍摄、制作影视作品或者演出等需要,使用警服及警用标志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保管。

批准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令指导影视制作、文艺演出单位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着装要求,不得损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二节 行为规范

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第四十八条 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外出时,一般两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齐,威严有序。徒步巡逻执勤可视现场情况采取有效警戒队形行进。

第四十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影响警容形象的行为,不得随意席地坐卧。

第五十条 公安民警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会、会议或者晚会的,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五十一条 公安民警外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安民警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救助或者寻求支援。

第五十三条 公安民警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携带枪支饮酒,未经批准,不得穿着警服饮酒。

第五十四条 公安民警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参加邪教组织,严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除工作需要外,严禁参与宗教活动。工作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娱乐;穿着警服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应当自觉维护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第五十五条 公安民警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串联上访。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

第五十六条 公安民警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等活动,不得以人民警察的名义和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五十七条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二)制作、传播诋毁中国共产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信息和言论;

(三)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四)制作、传播、讨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内部敏感信息;

(五)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六)未经批准,以人民警察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头像使用公安机关标志与符号;

(七)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八)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九)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处置公安信息网信息。确需删除、更改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节 警容风纪检查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开展警容风纪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容风纪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定期组织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对违反警容风纪的公安民警,由督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警察礼节

第六十一条 公安民警应当注重内部礼节,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六十二条 公安民警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着装时通常行举手礼,正在执行任务或者携带武器装备等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着便服时,通常行注目礼。

第六十三条 公安民警着装进见或者遇见上级机关领导时,应当主动敬礼。上级机关领导受礼后,应当主动回礼。

第六十四条 列队的公安民警遇有上级检查指导工作,带队人员应当主动向上级敬礼和报告,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第六十五条 公安民警进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以及在不便敬礼的场合时,可不行举手礼,应当主动致意,领导应当主动回礼。

第六十六条 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互相致意。

第六十七条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与人民群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或者敬礼。

第六十八条 升国旗、警旗时,在场的公安民警应当面向国旗、警旗立正,着装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第六十九条 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中国人民警察警歌时,在场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学习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理论武装,强化公安民警政治历练、思想淬炼、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一条 学习内容应当根据形势任务和履职需要科学安排,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公安业务、科技知识、警务技能等。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突出政治理论学习,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决策部署作为重点学习内容,确保全警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制订学习计划,统筹安排时间和形式,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创新学习方法,注重学习效果,检查学习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工作需要,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第二节 会议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精简高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从严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标准。

第七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每年应当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机关有关精神和决策部署,研究安排本级公安机关重点工作任务。

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或者公安民警代表会议,及时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任务。

公安机关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群众代表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七十六条 基层所队等一线实战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梳理情况、总结点评、安排布置工作。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组织会议,严肃会议纪律,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超标准用餐、住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礼品、纪念品、土特产,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聚餐、参观景点等活动。

第三节 请示报告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必须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明确请示报告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请示报告工作应当坚持政治导向,严格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权责明晰,既要及时请示报告,又要负责担当,防止矛盾问题上交;坚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请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工作。

第七十九条 下级机关对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可以根据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请示报告的事项,双方应当及时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事项负总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八十条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越级请示报告。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同时抄报另一个上级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报。

第八十一条 下级机关一般每半年向上级机关报告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虚报、迟报或者不报:

(一)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

(二)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灾难;

(五)发生恐怖袭击事件;

(六)发生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七)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疫情;

(八)发生重大涉警舆情;

(九)发生公安民警伤亡事件(故)、重大违纪违法、公务用枪案事(件)和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重大案(事)件。

第四节 请假销假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地区,应当提前向上级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因紧急事项临时请假的,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含双正职领导)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本地区。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内容包括:请假人员、事由、时间、地点等,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及其相关信息。请假期间如行程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异地执行任务需离开任务地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任务派出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请假。

第八十三条 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当逐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因伤、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班时,应当及时请假。

第八十四条 公安民警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八十五条 请假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逾期不归。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可以续假,

第八十六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院诊疗建议,按规定审批后准予休息。

第八十七条 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除特殊情况外,因工作需要召回的,应当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第五节 工作交接

第八十八条 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应当将所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数字证书等进行移交,清退涉密载体,并按规定执行脱密期管理和监督。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所在单位领导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当面清点,必要时由单位领导主持或者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警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以及调整分工等事项前,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十条 公安民警因出差出国、学习培训或者休假等短期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负责的工作安排妥当。

第六节 印章管理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印章(含电子印章)的刻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并在指定机构刻制。

第九十二条 新刻制的印章,应当在制发机关留取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

第九十三条 使用印章(印模)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格用印监督管理。严禁利用公章谋私,严禁在空白文件或者信函上加盖印章。

第九十四条 印章(印模)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印模)丢失应当立即上报,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十五条 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七节 证件管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工作期间,一般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人民警察证配发范围,严禁向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配发人民警察证。

对丧失配发资格的,应当及时收回、收缴其人民警察证。

第九十八条 人民警察证由公安部按照规定统一监制,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节 保密管理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密工作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保密纪律要求,落实保密工作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绝对安全。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准确划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以及涉密岗位、涉密人员范围。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按照“先审后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并定期对在岗涉密人员组织复审。

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行严格审批。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予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涉密人员日常监督,严格落实保密承诺要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民警在制作、传递、复制、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信息或者载体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确保涉密信息或者载体保密安全。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电磁介质载体、光盘等各类物品。

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民警应当执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交往或者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

(五)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六)不在社交媒体发布、传递秘密;

(七)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者探亲访友;

(九)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传递秘密。

第一百零六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严禁连接公安信息网和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严禁连接互联网等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市话和公安专线传真机或者具有传真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安装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不得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

(三)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不得安装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不得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

(四)涉密场所使用的互联网计算机严禁通过无线方式连接互联网,严禁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严禁安装移动热点;

(五)严禁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连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不得与涉密信息设备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违规连接;

(六)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移动存储介质和导入导出设备;

(七)涉密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身份鉴别措施。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密钥交由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安信息网计算机数字证书交由他人使用;

(八)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外出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九)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者复制涉密敏感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须拆除存储部件。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变更用途或者报废时,应当先拆除存储部件,拆除的存储部件应当按照涉密载体有关规定处理;

(十)已确定密级的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传输高于已确定密级的信息;

(十一)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十二)不得擅自卸载、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十三)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和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等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

(十四)涉密计算机应当标注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编号、责任人和涉密计算机专用的标识,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标注公安信息网专用和禁止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标识,互联网计算机应当标注互联网专用和禁止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的标识;

(十五)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十六)公安机关应当留存应用系统访问日志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篡改审计日志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及定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定密权限和程序准确定密,并完整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严格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定期组织开展网站保密检查。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使用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发现泄密线索和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保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查处,并按规定上报。

第九节 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全部档案应当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机关或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严格按规定移交归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开展专项行动、举办重要会议和活动、处置重大案(事)件、承建重大建设项目等过程中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房,配备档案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巡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档案借阅管理,根据档案的特点、密级,确定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档案借阅规定,对借阅的档案负有保管保护责任,不得涂改、拆撕、伪造档案。不得擅自将档案转借他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档案非经鉴定不得销毁。

第七章 内务设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内务设置应当有利于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同类窗口单位应当设置规格统一、标志明显、便于辨识的标志,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入驻政府集中办公场所的窗口单位,应当突出公安机关特点,按照有关单位要求合理设置。

根据窗口单位的实际条件,合理划分办公区、服务区、等候区等功能区域,确保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秩序良好。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等基层所队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规范设置办公、办案、生活等区域,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按照建设标准要求,因地制宜建立阅览室、健身房、洗衣房、淋浴室和食堂等,丰富公安民警的文体生活,保障公安民警身心健康。

第一百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荣誉室,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史迹陈列馆、纪念馆、警察博物馆等。

有条件的基层所队,可以结合实际建立荣誉室。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办公、生活区域环境和各类设备物品摆放,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有序。

第八章 办公秩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因私会客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办公区管理,建立门卫制度,加强日常值守,强化安全检查。

本单位人员、车辆应当凭有效证件出入办公区。外来人员、车辆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查验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

严禁将办公用房出租或者无偿提供给外部人员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单位内部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急刹车。骑自行车、电动车出入大门应当主动下车或者接受查验。

第九章 接待群众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安民警接待群众应当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拓宽服务渠道,提高工作效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和预约服务、自助受理、网上办理等。

第一百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主动公开公示窗口单位的上下班时间以及报警、咨询、监督电话和工作人员等信息,依法公开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服务承诺等,可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其他信息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触摸式查询显示屏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文明用语和忌语,加强教育培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实行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首问(接)责任制、接报案登记制和分流移交机制。

除24小时服务窗口外,其他窗口单位可根据实际实行弹性工作制,方便群众办证、办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热情为求助群众提供必要帮助,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报警或者报案,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报警、报案或者求助,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反映,情况紧急时应当给予协助或者协调处置。

第一百三十四条除执行重大紧急任务外,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时或者行驶过程中,车上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接受群众的现场报警或者紧急求助。

第十章 值班备勤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值班备勤,配备相应警械武器、防护装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保障随时应对各类警情任务。基层一线处警单位及警用车辆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及绳索、救生圈、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并做好装备、器材使用培训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和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网安等警种、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值班室,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自动投案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受理群众遇到危、难、险、困时的求助,以及群众对公安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

(三)向上级报告发生的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四)及时接收处置110警情指令;

(五)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电子邮件等;

(六)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值班室应当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值班影像档案,并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值班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处置情况。值班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领导和值班民警姓名。

值班记录应当采用电子文档或者纸质文书存档,妥善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因故确需离开值班岗位的,应当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安排其他人员代岗。

第一百四十条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续。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如果发生突发情况或者群众报警、报案,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

第一百四十一条值班备勤人员自值班备勤前12小时至值班备勤结束不得饮酒,值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备勤期间不得从事影响紧急到岗的活动。

第十一章 应急处突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协调配合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临场组织指挥能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遇有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或者其他紧急任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报告上级机关的同时,迅速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突发案(事)件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度。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及规模,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或者武器,既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或者致使公安民警伤亡情况发生,也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性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公安民警在采取强制性措施前,应当经现场指挥员批准,并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在面临紧急情况下,公安民警可先期处置,并在处置过程中或者处置后及时报告。

情报指挥部门应当及时跟进掌握处置突发事件情况,视情调动警力支援。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注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同时加强公安民警自身的安全防护,及时获取并固定现场违法犯罪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保证通讯畅通,个人通讯方式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即调集警力。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

第一节 装备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装备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整体规划、标准配备、权责相应、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装备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存储保管和督察、审计等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建设装备存储保管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等场所配备的装备品种、数量和方式,应当符合装备使用安全和环境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执法执勤装备检查、校验、测试、标定等工作,确保性能良好。监督检查重点是指挥通信、刑事技术、侦查技术、警械武器、交通工具、防护等装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装备使用培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应急装备管理,建立应急装备保障机制,制订应急装备保障预案,按规定开展应急装备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生重大装备事故的,应当迅速开展实地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出具鉴定报告,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赠送、转借、出租、变卖、私存装备。

第二节 预算财务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预算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范财务行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决算及相关预算财务报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财务分析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下级机关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开展会计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完整。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等财经管理情况组织实施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并贯穿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全过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和改进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并根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公安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训练,确保公安民警熟练使用警械武器装备,规范使用交通工具,正确处理各类情况和问题,不断提高自我防护、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形势任务和环境变化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加强经常性安全防范工作,开展内部日常安全防范检查,严防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如实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实行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途径,依法及时查处侵犯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为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节 执法执勤安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公区、办案区应当建设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主要出入口、窗口单位服务区应当配备安检和视频监控设备,办案区应当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并保证设备完好、正常使用。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其他区域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对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在办案区开展办案活动,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处置暴力恐怖案(事)件或者执行拘留、抓捕等任务时,应当评估安全风险,制订预案方案,周密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第一百七十条 上级对下级布置任务时,应当明确安全要求,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执行任务的公安民警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保持高度警惕,确保自身和工作对象安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民警执行询问、讯问、押解、看管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袭警、脱逃、暴狱和自伤、自残、自杀等案(事)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民警执法执勤时应当按规定携带装备,并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民警开展治安检查、现场勘验等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及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在道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设置安全防护设备。必要时,设置减速区、检查区、处置区,并使用阻车装置。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组建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检查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公安民警配枪标准条件,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加强年度审验把关,实行人员动态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枪弹库(室、柜),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保管等制度,加强对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确保公务用枪存放安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定期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测,严禁使用超寿命、待报废枪支和过期弹药,并加强对枪支弹药的日常维护保养,最大限度降低枪支弹药故障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枪弹领取、交还审批、登记等制度,认真查验持枪证、枪证等信息,确保公务用枪交接安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所属配枪单位应当加强对枪支管理使用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思想、心理状况排查,对出现不适宜配枪情形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暂停或者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件,确保公务用枪使用安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警械武器,确保依法履职尽责,有效维护群众和自身安全,坚决防止警械武器被盗、被抢、丢失、滥用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实弹射击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合理选择和设置射击场地;

(二)加强现场安全检查,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严密组织射击区域安全警戒和观察;

(三)加强枪支弹药的技术检测,防止枪支故障和弹药失效;

(四)实弹射击训练时佩戴个人安全防护器材;

(五)训练结束后统一组织验枪,彻底清查枪支和剩余弹药,防止枪支、弹药丢失,排查安全隐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民警管理使用枪支的,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上班或者执行任务领用枪支后必须严格验枪,下班或者完成任务后必须及时交回并由枪管员验枪收回;

(二)工作期间因私外出的,所携带枪支必须交回并由枪管员验枪收回;

(三)在依法依规使用枪支的情形下,应当准确判定目标,规范操作动作,防止误判或者误伤他人;

(四)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枪支弹药;

(五)严禁持枪打闹或者枪口对人;

(六)严禁摆弄枪支或者随意动用他人枪支;

(七)严禁持枪打猎、擅自打靶或者安排他人打靶。

第四节 交通事故防范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和监督管理。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公安民警驾驶车辆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务车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及时报废,不得使用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警务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时,除工作需要外,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警服,持有机动车(电子)行驶证、机动车(电子)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公安民警不得驾驶警车。公安民警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二)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三)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四)不得人货混载;

(五)不得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驾驶警车的公安民警开展培训,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责任,坚决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管理,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计算机机房、库房、车场、档案室等重要场所严禁烟火。

第一百九十二条 在礼堂、剧院、大型会议场所等重要防火部位组织集体活动的,应当在应急疏散通道安排人员值守引导,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重点防火单位和重要防火场所应当制订消防预案,落实消防责任,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六节 爆炸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弹药、炸药、油料、燃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第一百九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性质、类别将爆炸物品分别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专人管理,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安全容量。在库区配备监控、防爆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组织爆炸物品运输,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正确选择运载工具和装卸载地点与方式;

(二)正确选择运输路线,避开交通繁忙路段和人口稠密地区;

(三)正确选择通过时机,避开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

(四)正确装载爆炸物品,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五)严密警戒,专人押运。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废旧炮(炸)弹等爆炸物品销毁,应当科学划定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作业现场秩序,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方案;

(二)不得由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三)不得让未经培训的人员参与;

(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或者场地作业;

(五)不得在高温、雷雨、大风等不良天气条件下作业;

(六)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关爱民警工作,保护民警身心健康。基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实有警力,执行轮休制度。对长期执行重大安全保卫、抢险救援、侦查监控任务以及长期从事重大专项工作的公安民警,应当合理安排调休;对连续工作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安排休息。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带头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充分尊重公安民警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公安民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或者未休满法定年休假的,应当按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带薪休假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年休假常态化,确保公安民警得到必要的休整。

第二百条 公安机关应当提倡全警健身,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把体能训练作为公安民警教育训练的基本内容,提升体能素质;因地制宜、分类分年龄段开展公安民警年度体能测试。

第二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年度体检制度,建立公安民警健康档案,定期对健康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健康保护意见。对体检结果异常的,督促并协助做好复查、就医,强化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

第二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情况普查,健全针对性健康干预措施。为公安民警配备医疗急救包,确保突发疾病时能及时得到施救。

第二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和患病医疗保障救治制度。对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在现岗位上工作的公安民警,应当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安排适当休整。

第二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等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公安民警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二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公、办案、生活等场所区域的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止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以及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百零六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安民警出现感染或者交叉感染,及时组织对办公、办案、生活等场所区域进行卫生处理。

根据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实行弹性工作制,科学合理安排勤务,确保公安民警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第二百零七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安民警确诊受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情况,按规定逐级报告上级机关;对密切接触者,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二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平战结合、规范有序、及时高效的常态化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专兼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水平。

第二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有条件的基层所队应当设立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站,对公安民警开展心理健康咨询,适时进行心理辅导;每年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团体辅导和心理咨询等活动,保障公安民警心理健康。

第二百一十条 对执行重大安全保卫任务、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暴力恐怖案(事)件或者开枪击毙击伤人员,以及工作、生活发生重大变故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进行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对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的,应当及时安排休整、治疗。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公安民警牢固树立健康生活的理念,积极开展文体活动,陶冶情操,增强体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五章 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节

第一节 警旗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树立警旗意识,尊重和爱护警旗,维护警旗尊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按规定授予和请领警旗。

授予警旗可以组织授旗仪式。授旗仪式由受旗单位所隶属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通常在单位新组建成立时进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使用警旗应当报受旗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

第二节 警徽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应当爱护警徽,维护警徽尊严。

第二百一十七条 警徽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使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八条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规定统一监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

第三节 警歌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国人民警察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公安民警和公安院校学生应当会唱警歌。

第二百二十条 奏(唱)警歌适用于公安机关重要庆典、集会、会议、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人民警察威严的场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适宜的场合奏(唱)警歌。

第二百二十二条 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第四节 警察节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警察节是人民警察荣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当在警察节举办相关庆祝活动,作为励警爱警惠警的重要举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庆祝警察节活动,可通过升(挂)警旗仪式、组织宣誓、走访慰问、举办书画摄影作品展览、诗歌朗诵会、音乐会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形式进行。

举办警察节庆祝活动应当隆重简朴、厉行节约,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二百二十五条 警察节期间,公安机关可结合实际采取警营开放、法制宣讲、便民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树立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良好形象。

第十六章 阅警

第二百二十六条 阅警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队伍的检阅。

第二百二十七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 阅警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组织进行阅警活动;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当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处分或者限期调离、辞退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内务建设参照本条令执行。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可按照本条令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或者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内务建设,由各省级公安机关参照本条令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和2007年6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编后语:《内务条令》作为考试必考的内容之一,10月28日就已经生效,故考试需要按照最新的《内务条令》规定进行作答。本次更新幅度非常的大,法律条文从以前的68条增加到现在的232条,需要大家认真研读,对重点的内容,比如内部关系、警容风纪、日常制度、内务设置、应急处突、安全防范、警旗、警徽、警歌、警察节等内容进行重点把握,后期警考通编写组也会为大家梳理重要考点予以发布。

来源 丨 公安部

发布 丨 肃北县公安局

审核 丨 阿荣哈斯

编辑 丨 浩尔娃

高举民族团结旗帜

共建活力智慧和谐幸福美丽肃北

十年蓄势 一朝展翅 临空经济腾飞 助力打造新时代九省通衢

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打造天河机场、花湖机场国际航空客货运“双枢纽”,统筹全省支线机场和通用航空建设。提升铁、水、公、空、管、邮等通道承载能力和运输效率,完善集疏运体系,发展多式联运,建设交通强国示范区、打造新时代九省通衢!

武汉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临空经济区副城要统筹推进临空经济示范区和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水平建设,加快港产城一体化发展。推进天河机场扩容升级、天河空铁综合枢纽建设,打造国际航空客货运“双枢纽”。

多重战略交汇之下,武汉临空经济的发展势能不断提升,以天河机场为核心,总面积150平方公里的武汉临空经济示范区呼之欲出。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

聚力打造国际航空客货运“双枢纽” 为集聚全球资源提供“超级”接口

9月2日,伴随着一阵引擎轰鸣声,从上海出发的李先生乘坐航班抵达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放眼望去,这里依然是一片繁忙的景象。由于公司业务安排,他经常需要往返两地,而这里是他见证武汉发展的一个窗口。

“十几年前,我就来过武汉,当时的航班没有这么多,出了机场去市区还得打出租车。一眨眼过去十年,天河机场航线更多了,机场周围飞速的发展也肉眼可见,交通越来越便利,一幢幢房屋拔地而起,人气越来越旺,感受到一座城市发展的活力。”李先生说。

10年前,这里还处于“超负荷”运转——天河机场于1995年4月建成通航,是我国中部首家4F级民用国际机场。2012年,天河机场拥有T1、T2航站楼、一条3400米跑道,设计年旅客吞吐能力仅1300万人次,而当年的实际客流已近1400万人次。

为尽快提升吞吐能力,10年来,天河机场持续进行改扩建——2016年4月,天河机场第二跑道投入使用(长3600米);2017年8月,T3航站楼正式投入使用;2021年10月,天河机场T2航站楼启动改造;2022年6月,武汉天河机场第三跑道开工。

助力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国内国际双循环枢纽,天河机场是重要的动力引擎。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现有国际及地区航线63条,2021年旅客吞吐量1979.7万人次,同比上年增长54.6%,货邮吞吐量31.6万吨,同比增长66.9%,起降航班17.3万架次。

目前,天河机场拥有3座航站楼、2条跑道,年旅客吞吐能力3500万人次、货邮吞吐能力44万吨。第三跑道建成后,天河机场将形成年旅客吞吐量6300万人次、年货邮吞吐量80万吨的能力。

随着天河机场扩容升级,武汉利用九省通衢地理位置集聚资源的优势更加明显,发展临空经济势在必行。

今年,武汉临空经济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空投集团)受武汉市黄陂区发改部门委托,持续推进武汉临空经济示范区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近日,相关工作取得新进展。此前,示范区申报方案已通过国家发改委、民航局现场考评和答辩。

2012年,从3200亩的武汉航空企业总部区开始起步,十年间,这片区域在飞机翅膀下拔节生长,开始实现华丽蝶变。

规划发展蓝图全面擘画。从22平方公里的临空新城,发展到55平方公里的空港国际商务新城,再到如今规划150平方公里的武汉国家临空经济示范区。区域定位逐渐拔高的背后,是它不断迸发出的发展潜力。

发展动脉日益畅通,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初步形成。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通车,前川线一期“试跑”,轨道配套设逐渐完善;规划的沿江高铁天河站、即将启用的汉孝城际铁路盘龙城站,为区域发展持续赋能;巨龙大道延长线、航城西路、航城东路、航城大道等多条骨干路网完成建设,空港核心区形成“三纵三横”主干路网格局;空港立交通车、区域内部支路的建成,在完善区域路网、提升区域交通功能,方便群众出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重大项目稳步推进,区域功能配套日益完善。投资500亿的“绿地天河国际会展城”开工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3634亩,是全球室内净展面积最大的会展中心;投资26亿元的武汉空港国际体育中心项目落户区域,将建设一座超6万个座位、华中地区最大的专业足球场;省委党校、空港新城第一学校、康礼高级中学等教育资源纷纷落户区域;临空香廷、悦荟天地、航发智慧城等优质商业和住宅项目相继建成。

发展前景被看好,越来越多企业选择拥抱临空经济。中国国际航空、卓尔航空等多家航空公司签约落户,中国中车、中航工业、比亚迪汽车等行业巨头纷纷选择来到临空区发展,中石化、京东健康、华润、得力等大型企业顺势而为积极入驻临空片区,航空枢纽保障、航空维修制造、航空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生命健康、临空总部、临空会展、临空服务等现代临空经济产业体系开始孕育。

蓄势待发的临空经济,期待展翅高飞的那一刻。

空港新城区域效果图。

建强临空副城核心区 生态产业人文融合发展

10月12日,距离天河机场不到5公里的武汉空港国际商务新城(以下简称空港新城),一批市政配套工程正有序推进建设;空港新城城市运营中心设立的“文明施工管理服务窗口”,又迎来了四五家施工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武汉“一主四副”的城镇空间发展格局构想,主城做优、副城做强,临空经济区副城赫然在列,而武汉空港新城定位为临空副城的核心区。从城市发展战略和示范区规划的定位来看,发展空港片区是做强临空经济、做大临空产业的关键一招。

空港新城以建设国际航空都市、国内航空示范区生态标杆以及服务于华中地区的航空枢纽港作为整体发展战略构想,形成生态空港、产业空港、人文空港三个目标定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空港新城拥有近850公顷的优质生态湖泊、绿楔资源,有“一河三山五湖”,生态资源禀赋优异。府河如一条蓝色绸带环绕着,两岸湿地是自然的馈赠。马家湖、任凯湖、墨家湖、新漖湖、汤仁海湖,五座大湖,为空港新城带来了超高配的自然水资源,湖泊总面积约为5.7平方千米,相当于798个足球场。

被称为“武汉之根”的盘龙城遗址,让空港新城承载了厚重的人文历史。悠悠千年,远自殷商的风吹过这片土地,古老的盘龙城遗址,传递着古代先民热爱生活、开疆拓土、围合造城的讯息。3800年的盘龙精魂,钟灵神秀;理学巨擘二程先贤,明经济世800年。

产城融合,宜业宜居,是空港新城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空港新城着力围绕会展体育、康养健康、空铁商务、农文旅、高端文教及产业园等项目,发展产业空港;重点布局发展航空现代物流、B型保税仓、航空高科技制造、会展商贸等临空相关产业,依托既有产业基础,发挥空港区位优势,推动临空指向性产业导入,加快形成航空科技、航空医疗、高品质商服商务会展与高端生产性服务四大主导产业,推动临空经济集聚;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物流服务等,串联产业链条、推动产业持续升级。

蓝图已经绘就,在各方的支持和努力下,空港新城正实现日新月异的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品质稳步提升。一期华云路顺利通车,提升区域出行环境;霞飞路雨水箱涵全面完工,有效解决多年来区域雨污水管网系统卡点问题;二期航城东路、2号路建成通车,彻底打通遗留多年的“断头路”;完成航城大道、航城东路“刷黑”工作,擦亮空港新城封面。

产业发展格局逐渐形成完善,经济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武汉天河机场B型保税仓开建;华发越秀、中城、香廷、五矿全面交房。越秀华发悦府、大桥龙城、丰山府、城建新时代、尚璟瑞府、悦荟天地、航发智慧城等优质住宅和商业项目相继建成,逐步形成总部办公、会展、体育、优质住宅、教育资源等共同构建的临空高端社区;市政工程、建筑工程、自来水、医疗机械、设计咨询、仓储物流、餐饮管理、金融业、装饰设计、智慧科技等众多产业链企业进驻空港新城,集聚效应进一步彰显。

保民生,促发展,城市运营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空港新城城市运营服务中心揭牌启用,将公共事业服务、文明施工管理、市容环保服务以及综合服务汇集整合,实现了多类事项进“一门办理”;市城投集团所属水务集团与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临空投集团签订《供水合作协议》,推动“两站一线”工程建设,融入全市供水一张网;空港新城“零工驿站”揭牌,黄陂区人社部门进驻,保障灵活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破解零工群体的就业难题;湖北大学研究生工作站揭牌运行,利用武汉科教资源优势为区域发展借“智”。

空港中心。

抓住千载难逢战略机遇期 共助武汉临空经济蓄势腾飞

10年前,武汉航空企业总部区启动建设时,这片土地还是一片荒土。经过一系列建设、招商、产业助阵,这片区域已经高楼林立,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呈现出焕然一新的面貌。

伴随着区域成长的,还有它背后的建设和运营者——武汉临空投集团。

在黄陂区、市城投集团的共同支持下,2012年8月,临空投集团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主要承担区域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招商、产业投资等工作。

十年来,黄陂区委、区政府对临空区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今年,市城投集团也迎来二十周年的重要节点。回望来路,这片区域内的一切变化,都汇聚着临空人的初心、匠心和精心。临空投集团逐渐成长为业务有限多元发展、人才配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持续完备的现代企业集团,先后获得“湖北省工人先锋号”“武汉市模范和谐企业”等荣誉称号,现有员工150人,资产总额75亿元。

临空投集团坚持区域一级开发实施主体不动摇,以空港国际商务新城作为起步,将武汉国家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成为“产、城、港、人”深度融合的国际交通枢纽、开放引领的国际会展贸易区、创新共享的世界级商务区、国际交往中心、宜居宜业的临空经济副城。

面向新时代,为了担负起发展新使命,武汉临空投集团确立了“一平台、三中心、四板块”的总体发展战略,以空港新城为一级开发主体平台,做强城市建设、城市运营、产业投资、城市开发四大板块。

城市建设方面,截至目前,临空投集团累计完成《总体城市设计导则与图则》《航空企业总部区城市设计引导》等40余项专项规划和空间论证;已完成空港新城区域一级开发投资99.67亿元,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还建安置、产业招商、土地出让等工作进展有序;完成1.25万余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已建成市政道路14条,在建5条,约40公里,占规划总长60%;巨龙大道延长线、航城大道、庆云路等一批骨架道路桥梁建成通车;任凯湖及麦家湖湖泊(湖岸)治理、航城大桥等市区重点项目加速推进。

城市运营方面,围绕“管理提升、思维创新、转型发展”,临空投集团全面致力于空港区域的城市管理、运营服务等方面,不断完善交通、安保、环卫等区域基础工作,打造了空港新城智慧城市可视化技术平台、成立空港新城城市服务中心,承接了盘龙城全域、祁家湾街道环卫项目。

城市开发方面,临空投集团拓宽发展思路,盘活城市资源,加快战略转型。打造“航城起航”系列刚需市场品牌及“空港”系列高端市场品牌;先后开发了临空香廷、空港中心(1-3期)、盘龙城实验学校(代建)项目;成立以房地产开发作为主营业务的二级公司,做专做精置业板块,累计开发的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达24万平方米,推出创智工程设计咨询园、创智会展园、创智商务园、创智总部园四大项目产品,助力空港新城区域产业导入及升级。

产业投资方面,临空投集团深化布局研究,打造以投资于特色园区、产业小镇、开放型产业综合体等各类产业形态的资本运营平台。先后投资运作了学前教育、B型保税仓、综合能源站、产业投资、文创旅游、赛事活动运营、新媒体运营等项目。

“要抓住武汉临空经济示范区千载难逢的战略机遇期,以‘人生能有几回搏’的豪情壮志,以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意识,一年接着一年干,一锤接着一锤敲,在接续奋斗、苦干实干中把武汉临空事业发展不断推向前进,真正担好我们这一代人的光荣使命。”武汉临空投集团主要负责人说,临空投集团将在省、市、区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和高度关注下,紧跟国家战略规划,借“机”谋飞跃,锚定临空机遇、深耕空港,依托武汉天河国际机场航空枢纽,以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航空都市、国内航空示范区生态标杆以及服务于华中地区的航空枢纽港作为整体发展战略构想,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以新时代格局聚焦城市建设,大力推进武汉空港区域建设工作。

文:许雅婷 李瑶 刘远航

【见习编辑:杨文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

新华社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3月8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报告摘要如下:

过去一年的工作

2021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我们党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胜利召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制定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正式宣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沉着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了新的重大成就,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彰显了党领导14亿中国人民凝聚起来的磅礴力量,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激励我们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2021年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上也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党中央首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刻揭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重大制度成果,系统论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重大原则和主要任务。党中央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党中央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紧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依法履职,担当尽责,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宪法相关法,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权威和效力

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和光荣使命。贯彻实施宪法需要宪法相关法不断完善和发展。制定监察官法,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办法,启动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起草并两次审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以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基础,健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更好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这两个附件的修订,全面贯彻爱国者治港原则,形成一套符合香港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的民主选举制度。新选举制度使爱国者治港稳稳落地,从政治上、制度上根本性地推动香港形成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基础、真正落实“一国两制”的良政善治,迎来了支持和保障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并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全新局面。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审计法等法律修改过程中进行合宪性审查研究。主动审查行政法规16件、监察法规1件、地方性法规1467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7件、经济特区法规40件、司法解释251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42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17件;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审查研究有关部门移送的141件审查工作建议;集中清理长江保护、行政处罚、人口与计划生育等3个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查,共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法规和司法解释1069件。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违宪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主题,举行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

二、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快立法修法步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律保障

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以高质量立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修改种子法,起草并初次审议畜牧法修订草案,健全乡村振兴的制度措施和体制机制,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推动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初次审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起草并两次审议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支持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起草并初次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制定印花税法,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制定了法律。两次审议并通过审计法修正草案,依法构建审计监督体系。配合“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草原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等4个决定,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构建国家安全领域法律制度体系。制定数据安全法,提升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起草并审议通过陆地国界法,依法规范陆地国界的划定、勘定、防卫、管理和建设等活动。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健全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法律制度。根据这部法律,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损害我国国家、组织和个人利益的行为,我国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制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修订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作出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等决定,以法律制度保障强军目标的实现。

加快生态文明领域的立法,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划定法治红线。制定湿地保护法,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维护人民生活环境和谐安宁。黄河保护法草案已进行初次审议。拟订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并进行初次审议。

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加快补齐民生保障法律短板。推进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制定医师法,初次审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修改教育法,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两次审议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推动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并初次审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起草并初次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定。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法律援助法等。

完善刑事司法法律制度,确认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推动依法开展常态化、机制化扫黑除恶。修改民事诉讼法,确认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成果。作出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推动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一年来,制定法律17件,修改法律22件,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0件,正在审议的法律案19件,决定批准双边条约和加入国际公约6件,与时俱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时反映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及时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行动。

三、强化监督力度和实效,监督“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统筹运用法定监督方式,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各国家机关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听取审议31个报告,检查6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2次专题询问,开展7项专题调研,作出1项决议。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是开展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围绕常委会确定的监督项目,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推动了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作的贯彻落实。在经济领域,常委会听取审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定期分析经济形势。听取审议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关于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在生态环保领域,听取审议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研究处理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保工作、雄安新区和白洋淀生态保护工作等报告。在社会事业领域,听取审议关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认真贯彻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举措、支持科技创新、“过紧日子”等要求,做好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听取审议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报告,审查批准中央决算,扩大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范围。听取审议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跟踪监督2.8万亿元中央财政直达资金下达和使用情况。听取审议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的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跟踪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查处解决违规返还税收收入、侵占挪用生态环保资金等问题,保障财税政策落实见效。

开展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是本届以来党中央赋予人大的新职责新要求。听取审议关于财政交通运输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连续4年审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定关于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人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的意见,首次听取审议关于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实现了四大类别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全覆盖。这些监督,起到了防止国有自然资源遭受损害、国有资产遭到流失的作用。国务院审计部门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修订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逐条对照法律条文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企业破产法、中医药法、畜牧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证法、消防法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

加强监察、司法工作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开展推进监察监督全覆盖情况专题调研。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等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关于“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通过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四、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使发挥代表作用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提出议案和建议,是代表行使权利、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473件议案,已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全部审议完毕,其中90件议案涉及的30个立法项目已审议通过或正在审议,176件议案涉及的68个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计划。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8993件建议,统一交由194家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并全部办理完毕;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265件建议,交由98家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并逐一向代表反馈办理情况,推动解决了一批实际问题。

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邀请150余人次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列席代表座谈会。200多人次代表应邀参加常委会立法调研、起草、论证、评估等工作。300多人次代表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等工作。

积极做好代表活动的保障工作。共有1600余人次代表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百余篇调研报告。

加强代表履职能力建设。建成全国人大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举办6期专题学习班,共有5824人次代表参加学习。代表在履职活动中,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展现了“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责任担当,提出的议案、建议装着满满的民意,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贯彻落实新修改的选举法,常委会加强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做好选举相关工作。目前,新一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已基本完成,全国10亿多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0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五、紧紧围绕国家总体外交目标任务,推进人大对外工作

以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引,拓展人大对外工作方式,共举行双边视频活动127场,线上出席国际会议75场,进行通话交流21场,开展线下外事活动35场,外交信函往来近800件。

落实国家元首外交共识,积极开展高层交往,深化立法机构双边交流。举行中俄议会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助推新时代中俄关系高水平发展。同63个国家议会进行线上线下交流,通过132个友好小组平台与各国议会互致信函,争取在有关重大问题上支持我立场,增进政治互信,促进务实合作。就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涉疫和人权等问题阐明中方严正立场,坚决同各种围堵、打压、捣乱、颠覆活动进行斗争,同企图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企图迟滞甚至阻断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一切势力斗争到底。

积极参与议会多边活动,推动形成更多体现中国特色、中国方案的多边成果。推动以人民为中心、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发展倡议、共建“一带一路”、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团结抗疫、可持续发展等中方重大理念倡议写入会议成果文件,坚定维护我国家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

加强对外宣介工作。利用双边多边外交舞台,积极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交流治国理政经验,介绍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通过常委会发言人、外事委发言人、法工委发言人等机制正声辟谣,阐释法律问题,进行法律斗争。

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坚持人大常委会基本定位,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

坚持政治坚定、尊崇法治、发扬民主、服务人民、运行高效,提高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切实加强理论武装。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确保人大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发挥常委会党组的政治领导作用,召开17次常委会党组会议,举办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常委会专题讲座,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落实到人大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建立2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增加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和法规审查建议受理平台链接。34件法律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08221人次提出的475245条意见。

健全常委会运行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程序和机制。制定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健全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开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全面推进全国人大机关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支持机关党组、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充分发挥作用。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推动中央巡视整改落地见效。

认真做好人大新闻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牵头,组织开展人大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专题调研,形成了60多篇研究成果。举行第27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创新人大宣传工作方式方法,讲好中国故事、人民当家作主的故事。

一年来,常委会工作最大的启示,归结到一点,就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作为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党中央指明的方向发展,确保人大工作沿着党中央确定的道路前进。

我们也深刻认识到,在工作中还有差距和不足,主要是: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监督工作的实效性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成果转化运用的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服务代表依法履职的工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办理代表议案、建议过程中与代表的沟通交流还不够深入。常委会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将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改进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切实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我们的光荣职责。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部署,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立法、监督、代表、对外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切实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深入推进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把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运用体现到人大工作和建设之中。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逐项抓好中央人大工作会议重点任务的落实。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主动担当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人大工作的实际成效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作出应有贡献。党的二十大召开后,要切实抓好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

二、用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修改立法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国务院组织法、行政复议法。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拓宽宪法监督渠道,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总结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的重大成就和宝贵经验,阐释好中国宪法理论。

三、增强立法工作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预安排审议40件法律案。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能源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关税法等税收法律,修改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铁路法、矿产资源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快推进民生、社会、环保领域立法,制定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社会救助法、学前教育法、民事强制执行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修改体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慈善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物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粮食安全保障法,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做好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等工作。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

四、认真做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预安排32个监督项目。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听取审议关于计划执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数字经济发展、金融工作等情况的报告,检查乡村振兴促进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做好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听取审议关于中央决算、审计工作、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财政社保资金分配和使用等情况的报告。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听取审议关于就业工作、儿童健康促进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健康发展、老龄工作等情况的报告。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检查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加强对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的监督,听取审议关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治理情况的报告,围绕监察机关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扎实做好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有关工作,确保选举过程风清气正、选举结果人民满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紧紧依靠代表做好人大工作。统筹承办单位高质量、高效率办好代表议案建议。深化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参与,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加强和改进联系代表工作。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代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的处理反馈机制。

六、认真做好人大对外工作

以推动落实习近平主席重大外交行动成果为首要任务,加强与外国议会和国际及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巩固和深化多层次、多渠道对外交往。促进对外工作与外宣工作深度融合。丰富和完善涉外法律斗争的内容和形式。

七、按照“四个机关”要求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认真执行党的领导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四个机关”建设。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加强机关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提升人大工作整体实效。

(原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编辑黄慧仙)

贯彻落实核安全观 全面加强核安全监管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事业发展的生命线。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核安全》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首次以我国政府白皮书的形式,介绍我国核安全事业发展历程,阐述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主张,分享核安全监管的理念和实践,有效回应公众对核安全的关切,全面阐明我国倡导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决心和行动,将为加强核安全监管,提升核安全水平、推进全球核安全治理发挥重要作用。

充分认识发表白皮书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核安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将核安全纳入国家总体安全体系,颁布实施核安全法、核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运行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对核安全的重视程度之高、指导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我国自酝酿核电建设之初就将核安全摆在重要位置。1984年,成立国家核安全局。3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始终把保障核安全作为重要的国家责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秉持“核安全事业高于一切,核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严慎细实规范监管,团结协作不断进取”的核安全精神,依法从严监管,有力推动核能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保障核安全。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核安全观提出5周年、核安全法颁布2周年之际,我国政府发表白皮书,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

白皮书是深入宣贯核安全观的重要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核安全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形成了核安全观,是核安全治理领域的重大理论创新,为解决核安全治理的根本性问题、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指明了原则、方法和路径。白皮书系统阐述核安全观“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和治本并重”的核心内涵,阐明做好核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将有力促进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涉核企事业单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深学透核安全观,落细落实确保核安全的政治责任。

白皮书是全面分享核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重要载体。我国核安全监管事业从起步探索、整合提高到创新发展,始终坚持“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理念,建立健全立足国情、接轨国际的法规标准体系,构建系统完备、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成立部门协作、联防联控、运转高效的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汇集安全素养高、技术能力强的专业审评监督队伍,形成审评、监督、执法、监测、应急和公众沟通等综合能力。白皮书系统总结我国核安全监管理念原则、实践成果和工作经验,为推进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持续提升核安全水平夯实了基础。

白皮书是积极回应公众核安全关切的重要渠道。当前,社会公众对核安全高度关注,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公众对核安全的认识、理解和支持。白皮书客观评价我国核安全状况,总结核安全文化和公众沟通工作成效,展示我国政府和涉核企事业单位确保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努力,回应公众的核安全关切,有利于提振公众对核安全的信心,推动营造全行业、全社会共同维护核安全的良好氛围。

白皮书是持续推介我国核安全治理方案的重要途径。我国倡导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积极为推进核能开发利用国际合作、实现全球持久核安全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白皮书充分展现我国作为构建国际核安全体系的重要倡导者、推动者和参与者,为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作出的积极努力,有利于促进各国共享和平利用核能事业成果,将核安全进程纳入持续健康发展轨道,不断提升全球核安全水平。

全面把握白皮书的主要内容

白皮书全面介绍了以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人才支撑、文化引领、社会参与、国际合作等为主体的核安全治理体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树立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阐述核安全观的核心内涵和核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构建核安全政策法规体系”,介绍我国核安全战略、规划和法规标准体系;第三章“实施科学有效安全监管”,分享我国核安全监管实践;第四章“保持高水平安全”,评价各领域核安全状况;第五章“营造共建共享的核安全氛围”,展示我国核安全文化与公众沟通工作成效;第六章“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展现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的努力。

具体而言,白皮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全方位阐释核安全理念。白皮书阐明,中国秉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依法治核,预防为主、纵深防御,责任明确、独立监管,严格管理、全面保障”的核安全工作基本原则,在确保安全基础上开展核能和平利用,统筹安全与发展、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国内与国际,全面系统推进核安全进程。

二是全过程梳理核安全政策法规体系。白皮书指出,我国制定实施国家核安全战略,核能利用从起步发展、适度发展到积极发展、安全高效发展,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实现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相互促进、有机融合。为贯彻这一方针,我国每五年制定发布核安全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接轨国际、符合国情、系统完备、全面覆盖的法规标准体系,始终保持核安全政策的稳定性、系统性、法治性。

三是全景式展现核安全监管实践成果。白皮书介绍了我国核安全“三位一体”的监管机构,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放射性物质的全链条审评许可,对设计、采购、制造、建造、运行、退役等核安全有关物项和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执法,辐射监测的全覆盖全天候监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体系,立体化、多维度展示了我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方法手段、技术能力、队伍面貌,体现了我国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是全领域呈现核安全状况。白皮书全面公布核电、重要核设施、放射性废物、核技术利用、核安保、辐射环境质量等核安全领域的“成绩单”,呈现了我国长期持续保持良好水平核安全的全貌。截至2019年6月,我国大陆47台运行核电机组、19座在役民用研究堆和临界装置、18座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2座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保持良好运行安全记录,11台在建核电机组质量受控,未发生过国际核与放射事件分级表(INES)2级及以上的事件或事故。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核安保水平持续提升。全国范围内辐射环境质量优良,处于天然环境辐射水平范围内,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五是全视角阐明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立足国内,白皮书指出保障核安全需以人为本,人人有责、人人参与,强化政府引领、行业作为和社会参与,营造共建共享的核安全氛围。放眼国际,白皮书指出和平开发利用核能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确保核安全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我国坚持公平原则,本着务实精神推动国际社会携手共进、精诚合作,共同推进全球核安全治理,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

持续推进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新时代,中国核事业进入了安全高效发展的新阶段,中国核安全事业进入了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的新时期。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以白皮书的发表为新起点,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继续秉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坚守保障核安全、促进核能和平利用造福人类的初心和使命,持续推进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核安全是关乎国家安全、关乎人民利益的天大的事,务必严上加严,确保万无一失。核安全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政治任务和光荣使命。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思想和行动自觉,站在国家总体安全角度考虑核安全问题,牢固树立“为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安全就是最大的经济效益”的意识,坚持许可、审评、监督、执法全过程从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核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是持续完善监管体系。推进核安全监管体系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要强化顶层设计,持续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推进核安全法配套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大力推广核安全管理体系,强化规范监管,明确工作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提高监管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落实《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加强规划对核安全工作的引领和带动,不断提升我国核安全水平。

三是不断提升监管能力。核安全监管技术性强、专业度高,必须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增强监管本领。要加强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中心内涵建设,强化核安全科技研发,重点提高自主化试验验证和软件评价能力。强化辐射环境监测国控网建设,加快推动核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强化人才培养,完善分级分类的核安全人员培训顶层设计,加快打造领军人才,培育青年骨干,提高队伍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四是严密防范各类风险。当前国际核安全形势错综复杂,国内核安全风险多元交织,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以万全准备应对万一可能。防范核安全风险,加强部门间、领域间、央地间协调联动,强化风险评估和联防联控。重点保障核电厂运行安全,探索建立风险指引型监管模式,强化对重大不符合项和重点核安全问题的分析研究和独立调查,完善审评监督、经验反馈和技术支持体系。提高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隐蔽性、深层次问题的能力,推进乏燃料后处理、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测、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保升级等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强化警示震慑,维护法律权威。

五是全面加强综合保障。确保核安全是多层次、多领域交叉的系统工程,需综合施策,加强全方位保障。要大力培育核安全文化,督促企业主动公开内部监督、质保检查、同行评议等结果,将发现的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纳入监督范畴,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公众沟通,打造核安全监管“阳光政府”,推动行业加强核安全信息公开、科普宣传和公众参与,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国际核安全合作,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强化监管队伍建设,秉持“严慎细实”作风,营造良好干事创业氛围,打造核安全铁军。

《 人民日报 》( 2019年09月11日 16 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深化营商环境改革 擦亮滨周到品牌

山东滨州深化改革、锐意改革、全面改革,以最优的营商环境带动最热的投资创业,奋力开创建设更高水平富强滨州新篇章

滨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永祥在第三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跨国公司推介滨州专场”作主旨演讲。张丹丹 摄

滨州日报/滨州网综合讯在山东滨州,秦滨高速漳卫新河大桥基本完工、山东段年底将实现贯通,沾临高速(荣乌枢纽至东吕枢纽段)主体工程完成;京沪高铁二通道、济滨高铁已经国家发改委正式立项,即将开工建设;滨州港、套尔河港、小清河港、黄骅港“四港联动”实体化推进,泊港铁路开通运营,港口吞吐量达4000万吨;民用运输机场列入国家“十四五”专项规划……

对于滨州而言,营商环境是环境建设的生命线,是生产力、竞争力、创新力。滨州牢牢树立“让企业和企业家舒服”理念,主动服务、用心服务、高效服务,以一座城市的名义致敬企业家,让滨州的每一天都成为企业家的节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擦亮“滨周到”服务品牌,已成为滨州改革发展的共识共为。

深化改革 城市底色更亮

今年是山东新旧动能转换“五年取得突破”之年,滨州锚定“走在前、开新局”,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严格落实“三个坚决”行动,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7月20日,渤中19-6凝析气田1期开发项目开工仪式在滨州成功举行。据悉,渤中19-6凝析气田是目前我国东部最大的凝析气田。该项目投产后,可为滨州乃至山东省提供充足稳定的油气资源,将助力构建起陆海统筹发展的新格局。

此外,鲁北集团绿脉铝基新材料项目全力推进,致力打造国内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铝基新材料产业化示范基地;阳信牛智谷产业园项目被纳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肉牛)和沿黄产业集群重点支持范围,获多项国家政策支持;滨华新材料碳三碳四综合利用项目走出了一条由成本型竞争的基础化工行业向价值型竞争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转型的发展之路……在滨州,投资兴业的热潮不断涌现。今年上半年,滨州规上工业营收4889.33亿元,同比增长18.05%,分别位列山东省第3位、第1位;省市县重点项目完成年度计划的72.64%,超年度任务目标22.64个百分点。

这一桩桩、一件件,背后是滨州让企业和企业家舒服的营商环境。“凡是跟企业过不去,就是跟自己过不去”“不说不行,只说怎么行”“既要亲,又要清”……滨州将理念化为行动,建立“1 5 N”帮包责任制,开展“六个一”暖企服务行动,旗帜鲜明、大张旗鼓地当好“优质店小二”,做好“一流服务员”。7月5日《中国城市政商关系评价报告2021》发布,滨州位列全国政商关系清白指数榜单第8位。全市市场主体达到45.53万户,今年上半年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4.09万户,同比增长13.7%,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持续迸发。

8月9日~11日,第十届职业教育与城市发展高层对话会在滨州举行。其中,在滨州市产教融合、实业创新合作项目签约仪式上,25个项目集中签约,计划总投资额168.77亿元。近年来,滨州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型、实业创新型“双型”城市建设。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3.36%,位列山东省第1位;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魏桥国科研究院等“五院十校N基地”科创平台加速构建;“三进三创”开启人才“引育留”新篇章,近三年来引进高端专家440余人、本科以上大学生4万余人;“政产学研金服用”科创生态全面塑成。

锐意改革 城市底盘更稳

今年6月,滨州亮相“2022年第三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并获得跨国公司推介滨州专场活动主办权。“跨国公司推介滨州专场”签约项目24个,项目总投资额逾272亿元。其中,山东魏桥创业集团与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国际发展知识中心4个签约项目格外引人注目。

在以魏桥为首的滨州龙头企业与中科院诸多项目深度合作的背景下,彰显出了滨州愈发厚重的产业集群和高质量发展的澎湃动能。滨州高端铝业、精细化工、智能纺织、食品加工、畜牧水产“五大千亿级优势产业集群”成型成势,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医养健康、现代服务五大新兴产业加速崛起,并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让“滨”至如归,“州”到服务的核心原则贯穿始终。

滨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永祥表示,滨州以最优环境、最好政策、最高礼遇,让每一位创业投资者,体验最满意的全生态服务,收获最丰沛的阳光雨露,让大家在滨州创业一路顺心、办事一路绿灯、发展一路长虹,让滨州的每一天都成为企业家的节日!

滨州2021年全市规上工业营收达到9090亿元,位列山东省第3位;规上工业利润达到609亿元,位列山东省第1位;拥有中国企业500强6家、中国民营企业500强7家,拥有山东民营企业100强9家,其9家企业资产总额列山东省第1位;37项产品产量或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全国第1位。

当下的滨州,让企业和企业家舒服,更让群众满意。聚焦人民期盼,滨州深入实施“三保”为民改革,社保、医保、低保水平均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推动“兜底民生”向“品质民生”转变。通过打造便民服务“百事通”,构建15分钟便民服务圈,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织密扎牢“就近办”社保服务网络,全力推进“一卡多能”“一卡通用”;利用“地图思维”绘制“西瓜地图”“便民维修地图”,实现改革可视、民生可感,解决了一系列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困扰和难题,百姓的许多“小目标”变成现实,奏响了民生幸福的新乐章。

全面改革 城市底气更足

走在前、开新局,是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山东的光荣使命,更是滨州必须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今年以来,滨州牢记嘱托,勇担使命,以“开创性突破”为抓手,谋划推出了一批改革“破零”事项,实现“从0到1”的破冰,完成“从1到N”的跃升,如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实现“零突破”,首发募资列创业板首发融资第九位、山东第一;成立新能源发展服务中心、新能源集团、新能源研究院和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突破新千亿级新能源产业集群;获批首批省级开放式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滨州蹄疾步稳,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面推动各领域改革突破。

营商环境好不好,政策含金量高不高,企业最有发言权。“滨州为我们企业上市搭建平台、聚资源、拓渠道。强化政策扶持,出台的奖补政策标准进入全省最高水平。”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聂在建说道,这不仅为企业发展拓宽了融资渠道,提振了企业发展的信心,更加有助于企业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

今年继三元生物创业板上市后,7月13日鸿星科技新三板挂牌。滨州大力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推出“审管执”联动改革、“无证明城市”和“无押金城市”建设等20项重点改革任务、232项便民利企举措,推动改革由单项突破向系统集成升级,持续擦亮“滨周到”服务品牌。

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春田表示,滨州强化共识,合力共为,努力打造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营商环境,真正把工作成效体现在群众和企业满意度上、体现在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上。

“让企业和企业家舒服”在滨州从来不是一句口号。滨州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实现突破性改革,如电子印章在全国政务服务领域先行先试,与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合作成立“电子印章应用联合实验室”;构建“施工图审查一站式服务区”,自主研发数字化多审合一智慧审图系统,实现施工图审查全流程网办,办事“零跑腿”“零接触”“不见面”;获批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实现“一站式”服务。

作为全省唯一、全国首批法治建设示范市,滨州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继出台全国首部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地方性法规后,今年《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入滨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依法让企业和企业家舒服,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滨州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正如滨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永祥所言:“以一座城市的名义致敬企业家,让滨州的每一天都成为企业家的节日”。滨州让企业家坐前排当主角,接续召开企业家大会,评选表扬“金银铜狮奖”优秀企业家,设立优秀企业家旗帜广场,持续开展“滨州企业日”活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不管国资、民资、外资,无论大、中、小、微,只要是在滨州注册、在滨州创业、在滨州发展,都是自家人,真正让在滨企业都能“如鱼得水、如沐阳光”。

“滨”至如归,“州”到服务。山东滨州深化改革、锐意改革、全面改革,以最优的营商环境带动最热的投资创业,让这座城市成为发展的高地、投资的洼地、创业的福地,奋力开创建设更高水平富强滨州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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