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前沿资讯

爱唯侦查发布器(这群武汉人好刚!高空坠落骨折,还死死抱住歹徒不放!出院第一句话让人心疼)

导读爱唯侦查发布器文章列表:1、这群武汉人好刚!高空坠落骨折,还死死抱住歹徒不放!出院第一句话让人心疼2、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3、吉林长春市中院原党组书记、

爱唯侦查发布器文章列表:

爱唯侦查发布器(这群武汉人好刚!高空坠落骨折,还死死抱住歹徒不放!出院第一句话让人心疼)

这群武汉人好刚!高空坠落骨折,还死死抱住歹徒不放!出院第一句话让人心疼

武汉市公安局今日举行

“把警服穿在心上

2019年武汉市公安局民警

荣休仪式”

283名今年退休的老民警在这里正式告别警营

戳视频看现场▼

10位荣休民警代表

身穿制服、肩披绶带登场

获颁“荣休纪念章”

武汉公安今年共有283名民警光荣退休有的是侦查破案的高手有的是扎根基层派出所的老兵还有的是技术支撑……

其中有这样一位缉毒警让人不得不联想到今年一部火遍大江南北的缉毒题材电视剧《破冰行动》……

《破冰行动》剧照

江岸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王元庆1998年转业参警到现在一直在禁毒大队

21年来,抓获大小毒贩1000余名累计缴获的各类毒品有上千公斤先后获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布控、抓捕,他总是冲在最前面与毒贩在脚手架上搏斗骨折后拄着拐杖办案

王元庆的左脚脚踝

明显比右脚的更大

“这是受伤最重的一次。”

2000年10月的某天

在中山大道新华电影院一带

王元庆与毒贩李某追击搏斗

两人一起从5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摔落

王元庆双脚着地

顿时感觉左脚一阵剧痛无法起身

他伏在地上忍痛将对方死死抱住

直到战友赶来

后经医院诊断

王元庆的左脚脚踝骨折

在医院住了没几天

就杵着拐杖回到队里

“这案子是我经手的,我最熟。”

王元庆今年6月就已正式退休警衔、警号都上交了但他还是每天来队里上班“手里还有个案子,经营几个月了,办完我才安心。”武汉这样厉害的老民警还有很多……

轨道交通管理分局街道口派出所民警刘厚望一直工作在反扒一线连续3年获评“反扒能手”通过眼神和动作就能辨认出扒手并在他们作案时“突然出击”

汉阳区分局五里派出所社区民警汤学瑞是五里派出所首批民警37年来扎根辖区热情服务永远把群众放在心上

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民警陈跃利首创人口信息“一分钟采集法”“微信定位法”用行动证明“创新”并不是年轻人的专利

仪式结束后,许多荣休民警依然激动不已,他们这样说——

人生如歌岁月怱,四十余载似阵风,还未建功把业立,已至黄昏近晚钟。

—治安管理支队政治处 刘爱民

“莫春者,风乎舞雩,咏而归”,愿此心、此情伴你我一同前行!

—硚口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张胜华

十年军旅唯国安,再斗顽凶铸警魂。戎装一生功卓著,银发生辉乃向前。

—硚口区分局六角亭街派出所 余必忠

无悔从警路,丹心映忠诚,身离心不离,退休不褪色!

—武昌区分局紫阳路街派出所 郝国鹏

从警40载,无悔入警营;今日说再见,退休不退志,不忘初心再前行,发挥余热再作为。

—轨道交通管理分局三金潭派出所 黄忠舫

……

“把警服穿在心上的人,从来不怕路的黑,因为他就是那颗最亮最亮的星辰……”为这些英雄点赞

长江融媒出品 记者:谢冰林 通讯员:杨槐柳 王威 胡子昂 摄影:史伟 摄像:肖僖 制作:陈峰 编辑:王戎飞 校对:梅际胜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准确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

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

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

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6起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全面,包括不批捕案件2件,不起诉案件4件;二是指导意义典型,6起案例,虽然都是正当防卫,但突出的重点各有侧重;三是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

其中,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是关于对暴力传销的防卫。据悉,近年来,传销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从2019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683人,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30位,略低于故意杀人罪。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法传销往往伴随着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防卫人往往力量对比明显失衡,面对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可能遭受严重侵害。对于伴随严重暴力的传销犯罪,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以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案例和普法宣传,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特别是暴力伤害的公民进行自救自卫。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担当,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此外也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弘扬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提示,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

正当防卫不批捕案

——准确理解和把握

“正在进行”“行凶”等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一)法律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继续实施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景,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正确判断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还是严重暴力侵害;其次,要正确判断严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据此来确定是否适用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二)基本案情

2008年,王某民之女王某霞与潘某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潘甲(11岁)、女儿潘乙(9岁)。因感情不睦,潘某多次对王某霞实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潘某抚养儿子潘甲,王某霞抚养女儿潘乙。一年后,经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2019年7月,二人先后独自外出打工。2020年春节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随王某霞在姥爷王某民家中上网课,不愿意跟随潘某回去,潘某以领回潘乙为由两次来到王某民家中滋事。

2020年3月21日16时许,潘某驾驶摩托车载潘甲来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领回潘乙,因潘乙不愿回家,王某霞和潘某发生争吵,王某霞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潘某劝离。3月22日16时许,潘某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王某民家中,进入王某民儿媳薛某某的西房,欲抱炕上薛某某刚满月的婴儿时,被随后赶来的王某霞劝离该房间。潘某又到正房,拉起床上熟睡的潘乙欲离开,王某霞阻拦时,二人发生争吵。潘某右手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匕首(全长26.5厘米,柄长11厘米,刃长15.5厘米,刃宽2.8厘米),左胳膊夹着潘乙走出院子大门,王某霞紧随其后,因潘乙不愿随潘某回家挣扎并大哭,王某霞再次阻拦时,潘某遂持匕首在王某霞左腰后部、头部各刺戳一下,致面部血流模糊双眼,王某霞大声喊叫。此时正在大门外东侧棚房内收拾柴火的王某民听到喊叫声后,随手拿起一把镢头跑到大门外的水泥路上,见王某霞头部大量流血,潘某持匕首仍与王某霞、潘乙撕扯在一起。王某民见状持镢头在潘某的后脑部击打一下,潘某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时,王某民又持镢头在潘某后脑部击打两下,潘某趴倒在地。后王某民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29分钟后,120到达案发现场,出诊医生发现潘某手中攥着匕首,经检查潘某已死亡。王某霞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腰部开放性伤口、左腰部肌肉血肿、左肾包膜下血肿、左肾周血肿,左肾挫伤、头皮裂伤。经鉴定,潘某系被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三)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3月23日,甘肃省泾川县公安局以王某民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月30日提请批准逮捕。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潘某的行为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王某民为保护家人免受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潘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4月6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王某民被释放,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民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会同公安机关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家属释法说理。经了解,潘某家中仅有其母胡某某(现年54岁)、其子潘甲二人,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经协调,镇政府已将胡某某列为低保对象,并向民政部门为潘甲申请困难救助。对于王某霞及女儿潘乙予以司法救助。检察机关通过一系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当事人的现实困难,提高了办案质效。

(四)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不苛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完全对等,判断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时要设身处地考虑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景,作出法理情相统一的认定,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理念。此案中,不法侵害人潘某持致命性凶器刺中王某霞,王某民闻声赶到时潘某与王某霞撕扯在一起,王某霞头部流着血,王某民持镢头反击属于对“正在进行”的“行凶”实施防卫。潘某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仍有可能继续实施侵害,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仍然存在,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仍处于“正在进行”中。王某民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不能过于苛求其反击方式、部位、力度精确到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王某民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实施防卫,符合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暴力冲突,导致重大伤亡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同时,对于因案致贫的家庭给予帮扶和救助,彰显了为民执法的情怀和司法的温度。此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公民理性对待感情纠葛,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树立优良家风,建设和谐家庭,避免家庭悲剧发生。

案例二

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

正当防卫不批捕案

——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和财产安全

实施防卫致人重伤的认定

(一)法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面对非法暴力强拆,防卫人为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阻止暴力拆迁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全面分析,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二)基本案情

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

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八人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宅。其中,卓某某组织张某某、谷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赵某某、谷某章、谷某石(以上人员均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另案处理)等人,在康某某带领下,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耿某华妻子刘某某听到响动后出屋来到院中,即被人摁住并架出院子。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其进行殴打,欲强制带其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强拆人员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捅伤。随后,卓某某、谷某章、赵某某等人将耿某华按倒在地,并将耿某华架出院子。刘某某被人用胶带绑住手脚、封住嘴后用车拉至村外扔在路边。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当晚,强拆人员将受伤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华等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谷某明、耿某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勘验检查,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坏。

(三)检察履职情况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其中,康某某、卓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俱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等相应的刑罚。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因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聘用拆迁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关人员的医疗费等费用,对耿某华房屋部分毁坏予以相应赔偿。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请逮捕时认为,耿某华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中,对于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般防卫,还是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存在认识分歧。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卓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耿某华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耿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四)典型意义

耿某华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暴力拆迁,其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对于致二人重伤的结果,应当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正确的法律评价。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耿某华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华夫妇,强拆房屋。耿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是,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评价耿某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实施的暴力,对耿某华夫妇人身伤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强制带离现场。虽然强制带离和围殴也是对耿某华夫妇人身的伤害,但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不法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在这类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要查明案件事实,弄清强拆是否依法合规正当,依法惩治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处罚。同时,妥善处理拆迁中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有序。要引导房地产企业依法文明规范拆迁行为,教育被拆迁业主要参与协商,依法维权,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发生。

案例三

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

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

(一)法律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对此不难判断。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急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防卫人被骗入传销组织,在人身自由、健康、安全遭受传销人员不法侵害时,面对多人围殴,尽管不法侵害人没有持器械,防卫人持刀反击,造成伤亡结果的,应当从防卫人的角度设身处地考虑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上午,高某波被传销人员陶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次日11时许被带至传销窝点。根据传销组织安排,陶某某将高某波带入窝点的一房间后,郭某某、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四人要求高某波交出手机,高某波意识到可能进入传销窝点而拒绝。四人便按照控制新人的惯例做法,上前将其抱住,抢走其眼镜。因高某波情绪激动,在房间外的安某某和孟某某也进入房间,帮助控制高某波。随后,孟某某抢走高某波的手机,安某某用言语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钱包。见高某波仍然不配合,在房间外的梁某某和胡某某也进入该房间共同控制高某波,要求高某波扎马步,并推搡高某波。高某波从裤袋内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要求离开。安某某、张某某见状立即上前抢刀,其他同伙也一齐上前欲控制高某波,其中张某某抱住高某波的左手臂,郭某某从背后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挥舞,在刺伤安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安某某胸腹部被刺两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安某某符合锐器刺击导致心脏破裂死亡;张某某枕部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某左手拇指软组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3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区分局以高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3月21日,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同年5月16日,公安机关以高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袁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高某波主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客观上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1月15日决定对高某波不起诉。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袁州区公安分局阐明拟不起诉的理由,公安机关表示认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主办检察官前往不法侵害人安某某家中,向其亲属开展释法说理和化解矛盾工作,其亲属表示接受处理结果。

(四)典型意义

在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反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高某波被骗至传销窝点,面对多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围攻,强制其加入传销组织,为摆脱困境实施防卫,持刀反击,其行为虽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从防卫人面对多人围殴的场景和情势急迫状况来看,持刀反击的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此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依法规范办案,注重释法说理,提升办案质效,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近年来,暴力传销案件在全国各地多发,暴力传销组织肆意实施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带来严重危害,也成为滋生黑恶犯罪的重要领域。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的公民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依法对高某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依法保护公民正当防卫权;有利于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有利于弘扬正气,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例四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

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准确界分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

(一)法律要旨

准确界分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关键看行为人在主观意图上是为了防卫合法利益还是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在道路行车纠纷中,一方正常行驶,另一方违章驾驶,主动挑衅,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从谁引发矛盾,谁造成矛盾升级,以及行为手段和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判。要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准确认定,司法结论应彰显公平公正、邪不压正的价值理念。

(二)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0日14时许,申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周某某等人饮酒吃饭后,由王某某驾驶申某某的越野车,欲前往某景区漂流。与申某某同向行驶的余某驾驶越野车,带其未成年儿子去往同一景区。在行驶过程中,王某某欲违规强行超车,余某正常行驶未予让行,结果王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路边防护拦发生轻微擦碰。申某某非常生气,认为自己车辆剐蹭受损是余某未让行所致,遂要求王某某停车,换由自己驾车。申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且饮酒(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114.4mg/100ml)的情况下,追逐并试图逼停余某的车。余某未予理会,驾车绕开后继续前行。申某某再次驾车追逐,在景区门前将余某的车再次逼停。随后,申某某下车并从后备箱中拿出一根铁质棒球棍走向余某的车门,余某见状叮嘱其儿子千万不要下车,并拿一把折叠水果刀下车防身。申某某上前用左手掐住余某的脖子将其往后推,右手持棒球棍击打余某。余某在后退躲闪过程中持水果刀挥刺,将申某某左脸部划伤,并夺下申某某的棒球棍,将其扔到附近草地上,申某某捡取棒球棍继续向余某挥舞。围观群众将双方劝停后,申某某将余某推倒在地,并继续殴打余某,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申某某左眼球破裂,面部单个瘢痕长5.8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余某为轻微伤。

(三)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11月,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局以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立案侦查,同年12月分别移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审查后认为,余某的行为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1月18日决定对余某不起诉。同时,申某某在道路上追逐拦截余某,把余某的车逼停后,手持铁质棒球棍对余某挑衅、斗狠、威胁及殴打,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京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决定追加起诉申某某的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3月4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四)典型意义

实践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冲突、打架,导致人员伤亡,在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多发。正确判断是故意伤害行为还是正当防卫行为,行为人具有相互斗殴意图还是防卫意图,是司法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依法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时,不能简单地以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重于不法侵害造成的后果,就排除当事人具有防卫意图。应当从矛盾发生并激化的原因、打斗的先后顺序、使用工具情况、采取措施的强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应以防卫人的视角,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和危险性,防卫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等因素,进行符合常情、常理的判断。此案中,防卫人余某正常行驶,不法侵害人申某某挑起矛盾,又促使矛盾步步升级,先拿出凶器主动对余某实施攻击。反观余某,其具有防卫意图,而且防卫行为比较克制,造成申某某轻伤的结果,不能认定为互殴。余某在车辆被逼停,申某某拿着棒球棍走向自己的情况下,携带车内水果刀下车可视为防身意图,不影响防卫目的成立。

司法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观念,坚决摒弃“唯结果论”和“各打五十大板”等执法司法惯性。对引发争吵有过错、先动用武力、使用工具促使矛盾升级的一方实施还击的,可以认定还击一方具有防卫意图。在判断是否防卫过当时,不应苛求防卫措施与不法侵害完全对等。要依法对有过错一方主动滋事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现实生活中,道路行车过程中发生纠纷和轻微剐蹭比较常见,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冷静处理纠纷。此案警示人们要注意道路行车安全,理性平和对待轻微剐蹭事件,避免以武力解决纠纷。

案例五

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

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对强奸行为实施特殊防卫的认定

(一)法律要旨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强奸”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是并列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在强奸犯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表现形式,就是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而不是要求危及到生命安全。对强奸行为实行特殊防卫不要求侵害行为已经达到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防卫人才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践中,强奸案件具有证据相对薄弱的特点,在涉强奸的正当防卫案件办理中,在证据采信上要采取口供补强原则,在认定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图、侵害能力、侵害强度和不法侵害是否处于持续状态时,应体现有利于防卫人的原则。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二)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晚19时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许祠组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用手乱抓、奋力反抗,将许某某头面部抓伤,并在纠缠、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许某某被勒住脖子后暂停侵害并站立起来,周某某为了防止其继续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一直站在许某某身后拽着软管控制其行动。

二人先后在稻田里、田埂上、许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上对峙。期间,许某某声称愿意停止侵害并送周某某回家,但未有进一步实际行动;周某某大声呼喊求救时,远处某养鸡场经营户邹某某听到声音,走出宿舍,使用头灯朝案发地方向照射,但未靠近查看,此外再无其他人员留意或靠近案发现场。

二人对峙将近两小时后,许某某下车,上身斜靠着车厢坐在田埂上,周某某也拽住软管下车继续控制许某某的行动,许某某提出软管勒得太紧、要求周某某将软管放松一些,周某某便将软管放松,许某某趁机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挣脱软管。周某某担心许某某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嘴猛咬许某某手指、手背,同时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某后衣领。持续片刻后许某某身体突然前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认为其可能是装死,仍用力拽拉软管数分钟,后见许某某身体不动、也不说话,遂拎着塑料桶离开现场。次日清晨,周某某在村干王某某的陪同下到现场查看,发现许某某已死亡,遂电话报警、自动投案。经鉴定,许某某符合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

(三)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9月24日,周某某“投案自首”,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枞阳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9月30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枞阳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重点围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退回补充侦查、补强证据。经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强奸的许某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许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四)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将正在进行的“强奸”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可以实行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对妇女人身安全和性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此案中,不法侵害人许某某将周某某推倒在稻田里,趴在周某某身上,解其裤腰带,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强奸行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进行防御和反抗,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在证据采信上,此案发生于夜晚的野外田间,没有目击证人,周某某供述稳定,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周某某的供述应予采信。在双方对峙过程中,周某某试图求救但没有实现,在救助无门,逃跑不能的特殊环境下,在近两个小时的高度紧张和惊恐状态下,不能苛求周某某对许某某是否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作出精准判断,应当采信周某某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判断。

此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此案的不起诉将对弘扬社会正气,消除社会戾气,促进社会治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引领社会公众养成保护弱势群体的风尚,弘扬真善美,抵制假恶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和谐安宁。

案例六

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

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对共同侵害人实施防卫的认定

(一)法律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共同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反击,造成暴力程度较低的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影响防卫强度的整体判断。

(二)基本案情

刘某某因对薪酬不满经常旷工,因此受到公司处罚。2019年3月19日18时许,刘某某为此事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吵,便联系其亲戚欧某某来帮忙。欧某某于当晚20时许赶到该公司后,因公司相关负责人已下班,刘某某便邀欧某某及另外两名同事一起吃夜宵喝酒唱歌至次日零时。酒后,刘某某认为同事文某丰“讨厌、不会做人,此事系文某丰举报所致”,遂临时起意要欧某某一起去恐吓文某丰。刘某某醉酒驾车,和欧某某一起来到该公司门口,用微信语音聊天约正在上晚班的文某丰到公司门口见面。刘某某拿出一把事先放在车上的匕首交给欧某某,并吩咐欧某某等文某丰出来了就用匕首恐吓他。

文某丰来到公司门口后,刘某某提出自己从公司离职,要求文某丰给钱赔偿。文某丰当场拒绝并转身欲返回公司。刘某某追上阻拦并抓住文某丰的左手,同时用拳头殴打文某丰的头部,欧某某亦上前持匕首朝文某丰的左胸部刺去。文某丰见状用右手抓住匕首的刀刃抢夺欧某某手中的匕首。抢夺中,文某丰所穿针织衫左胸部位被匕首划烂,右手手指、手掌均被划伤。文某丰抢到匕首后,拿着匕首对仍在殴打自己的刘某某、欧某某挥刺。刘某某被刺后松开文某丰,欧某某亦摔倒在地。文某丰即转身跑往公司保安亭,立即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文某丰将匕首交给民警,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医护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刘某某已经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因剑突下单刃刺器创伤致右心室全层破裂、右心房穿透创伤造成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文某丰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三)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3月20日,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以文某丰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同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宁乡市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以文某丰涉嫌故意伤害罪、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文某丰面对刘某某以拳头殴打和欧某某持匕首刺向自己胸部,夺下匕首进行反击,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20年4月3日对文某丰作出不起诉决定。欧某某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提起公诉,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某死亡后,其父母、两个女儿生活陷入困境,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的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其家庭申请社会救济,相关部门及时给予困难补助。该案办理最终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四)典型意义

对于不法侵害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实施了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防卫人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此案中,刘某某指使欧某某恐吓文某丰,到达现场后拿出匕首交给欧某某,尽管其吩咐恐吓的内容不确定,但当欧某某持匕首向文某丰的要害部位刺去时,二人共同实施的不法侵害已严重危及文某丰的人身安全。文某丰面对刘某某、欧某某共同实施的暴力侵害进行反击,无论造成二人中谁的死伤,都属于正当防卫,即使造成暴力程度较轻的刘某某重伤或者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文某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在遭受不法侵害,特别是严重暴力侵害时,要敢于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者:孙风娟)

吉林长春市中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宋利菲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一名共产党员,整天与老板为伍,为老板谋利,应有的党性在哪里?

一名领导干部,不重晚节,任人唯钱,应有的底线在哪里?

一名法院院长,违规干预案件,执法犯法,应有的敬畏在哪里?

面对这些问题,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宋利菲无言以对,羞愧难当。

2018年6月20日,经吉林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宋利菲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立案审查调查,6月21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9月17日将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起诉。至此,宋利菲严重违纪违法的事实浮出水面。

意气风发 已成过往

1968年10月,16岁的宋利菲响应插队号召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去农村插队2年。回城后,先在食品厂当工人,后来又到副食商店作营业员。

宋利菲在农村插队时,吃苦耐劳,每年都是全村女同志中工分最高的;在工厂和商店工作时,她思想活跃、工作认真,被任命为单位的团总支副书记。1972年,她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75年9月,她被组织推荐到吉林大学法律系学习。毕业后,她留校任法律系团总支书记。其后,又先后任共青团长春市委副书记、长春市司法局副局长、长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长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吉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吉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委委员。

熟悉宋利菲的人都说,她聪明、有水平、有魄力。当年刚刚走上领导岗位的她,在廉洁自律方面要求是比较严格的。正如她在忏悔书中所写,“那些年,我在长春市乃至吉林省曾经被视为有魄力、能作为的年轻女干部之一,领导和同志们的赞扬声,至今在我耳边回响;家里人为我骄傲的情景,至今历历在目。那时我对工作充满了激情,记得我在省委政法委工作时,公公去世,我回集安市奔丧,谁都没告诉,两天就回单位上班;我做甲状腺手术只用10天就上班了,同志们问我干什么去了,我说办事去了。那时我对自己要求很严格,做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自律。”

到2012年8月退休时,宋利菲已参加工作44年,入党40年。在职业生涯的最后几年里,她放松了党性修养、迷失了政治方向,利用手中的权力疯狂敛财,在退休6年后被查处,让人唏嘘不已。她从一个食品厂工人成长为正厅级领导干部,又从正厅级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她的人生轨迹,带给党员干部诸多启示和警醒。

底线失守 末路狂飙

2007年12月,宋利菲任长春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成为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她仕途中第一次担任一把手,也是她从政的最后一站,是她人生的巅峰,也是跌落深渊的开始。

在担任院长初期,针对法官工作辛苦、收入不高的情况,宋利菲积极协调筹建集资房为职工解决福利待遇,建办公楼改善工作环境。她说:“刚去的时候,工作上我是很拼的,在中院建办公楼的时候,脚脖子骨折,我拄着双拐去各个单位沟通协调。”然而,当一把手时间长了,约束少了,跟一些老板接触多了,宋利菲心里开始失衡。“一是有吃亏的想法。看着身边的老板都过着富足的生活,再回想自己的艰辛经历,吃亏的想法由此产生。二是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想法。认为自己快退休了,生活这么清贫对不起家人,得让儿子过上更好的生活。由此也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无效的想法。”宋利菲说。

宋利菲回忆,她的违纪违法之路是从收受土特产和礼品开始的。土特产和礼物收了,购物卡收了,慢慢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收得也就心安理得了。“特别是对一些没有什么请求,只想和我处好关系的人送的钱物更是坦然接受”。

宋利菲仍清晰记得她第一次受贿的情节。“记得第一次受施某某请托,违规干预他所在公司执行异议案件,事后施某某直接给我送了20万元现金。我当时不想收,但是他执意要给,我就收下了,事后心里还是挺紧张的,心里想要是出事儿,这辈子不就完了吗?那几天有点坐立不安,后来又自己安慰自己,不会出事的。再一想这钱来得也太容易了,说句话就给拿了这么多钱,够我挣一年的了,心里的防线开始滑落”。

违规利用权力的邪念一开,欲望便迅速膨胀。从受贿这20万元开始,宋利菲在从政的最后五年,迈上了疯狂敛财的犯罪之路。正如她在忏悔书中说的,“我对金钱的追求愈来愈强烈,小到找我办事、提拔,大到工程回扣我都收,退休之前办事退休之后收,自己家人不方便收就让别人替我收,大胆念起了自己的‘生意经’”。

火中取栗 大肆敛财

当官发财两条道。宋利菲却把当官作为发财的途径,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敛财。

工程建设成为利益交换的“筹码”——老板变成“亲密”朋友。到长春中院工作后,宋利菲经常与老板为伍,“勾肩搭背”,为老板谋利,“亲”而不“清”。长春中院有多个基建项目,包括审判法庭及附属用房建设、装修工程以及法官培训中心房屋维修工程等,这些工程总投资额超过2亿元。宋利菲利用手中的权力,把工程建设作为发财的有效途径,与老板进行利益交换,大肆敛财。2010年,宋利菲受倪某请托,为其所在公司承揽长春中院审判法庭及附属用房石材幕墙项目提供帮助,操控招投标程序,使倪某所在公司成功中标,事后两次收受倪某钱款。2009年,宋利菲受徐某某请托,为其承揽长春中院审判法庭及附属用房土建工程提供帮助,于2010年5月和2011年年底两次收受徐某某贿赂。

任人唯钱作为为官信条——亲信成为用人首选。宋利菲对围拢在自己身边的人收受钱款、委以重任。2008年至2013年间,宋利菲将袁某从虚职副处一步步提拔为德惠市法院院长,其间多次收受袁某钱款;2009年,宋利菲将榆树市法院院长张某提拔为长春市高新区法院院长,事后收受张某“表示”;2010年秋,宋利菲将周某提拔为办公室副主任,事后收受周某貂皮大衣一件;2011年,宋利菲将长春中院司机韩某安排至长春市高新区法院工作,事后收受韩某送的“感谢费”。此外,还多次收受他人所送钱款、金条等。

心存侥幸 掩耳盗铃

作为在政法系统工作近30年的领导干部,宋利菲收受贿赂前后思虑周全、手段隐蔽,无论事前“防范”还是事后对抗,无不体现出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侥幸心理,让宋利菲在对抗组织审查的路上越走越远。

在任期间为他人谋利,约定退休后收钱。宋利菲利用担任长春中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利,为了规避日后调查,约定退休后挂名取酬。2007年至2012年间,宋利菲受某公司董事长宋某请托,违规干预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长春两级法院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与宋某约定退休之后以聘其为法律顾问的方式作为回报。宋利菲退休后,觉得用自己的名字取酬还是有风险,就以其丈夫鞠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律顾问为名挂名取酬。在此期间,宋利菲以同样手段利用职权为两家村镇银行谋取利益,退休后在这两家银行挂名取酬。

只收“熟人”送的钱。用宋利菲自己的话说,收钱有三原则:不熟的人送钱不收、口碑不好的人送钱不收、不能办的事送钱不收。2011年长春中院建办公用房,挂靠在湖南某装饰公司承揽装修工程的王某找到宋利菲要承揽长春中院的装修工程,因为跟王某不熟悉,宋利菲没有答应王某的请求。后来王某找到宋利菲的老乡——通化市审计局原局长王某某出面请宋利菲吃饭,并承诺按工程总造价的比例给宋利菲好处,宋利菲才同意将工程承包给王某。王某多次送给宋利菲钱款。因为跟王某不熟悉,每次送钱时,王某都把王某某拽上,看在王某某的面子上,宋利菲才一一笑纳。

委托专人理财,让赃款“隐身”。宋利菲收受巨额现金后,先在家里存放,再审慎选择使用个别亲属的银行卡将钱转给为自己理财的人。宋利菲先是选定相识多年、为人老实的王某专门为自己理财,之后将受贿款通过外甥张某的银行卡分批汇入王某账户,再由王某将这些受贿款投放到银行、证券公司或者直接向企业放贷,收取高额回报。

事后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2017年底,向宋利菲行贿的傅某被临江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宋利菲预感到自己可能要“东窗事发”。然而,这个拥有46年党龄的正厅级领导干部,第一时间选择的不是对党忠诚老实、主动向组织坦白,而是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2018年4月,宋利菲担心收受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孙某贿赂的犯罪行为被发现,与孙某订立攻守同盟,安排丈夫鞠某某向孙某账户转账,并互发借贷关系短信,制造假象,掩盖受贿事实。2018年6月20日接受调查的当天,宋利菲担心收受王某贿赂的犯罪行为被发现,与为其介绍贿赂的王某某订立攻守同盟,约定如果有关部门调查,不要将送钱的事情说出去,以掩盖受贿事实。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宋利菲最终才明白,处心积虑地对抗审查只是掩耳盗铃,“临时抱佛脚”更救赎不了自己,只有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老老实实向组织坦白才是唯一出路。

“此时我深深感悟到和家人团聚的幸福、享受大自然阳光的可贵,我没有了自由,当失去它才理解其中的含义。我已经66岁了,该享受天伦之乐时,却要走进监狱的大门。”谈至此处,宋利菲已泣不成声。(通讯员 潘兴龙)

更多推荐

注意了,史上最好的"T+0"炒股方法首次全面公开,这一文终于讲透彻了,天下武功唯快不破

(本文由公众号越声财富(YSLC168888))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操作建议。如自行操作,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自负。)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要做好T,实现同时间的高收益,首先要弄清楚那些股在什么趋势下适合做T,适合哪种T法。将这些前提分为大盘环境、个股股性、个股趋势三个要素。关于这三点,且听本大侠细细道来。

具体来说:

(1)大盘环境:俗话说牛市持股不动,乱动必死,不适合做T;熊市不能持股太久,不动必死,适合做T。真正牛逼发财的人不是在牛市发财,而是在熊市,利用大盘的波动联动个股震荡,通过做T实现高收益,虽然很多人认为做T可以忽略大盘,但是本大侠认为做T虽然需要轻大盘重个股,但是大盘的环境不能完全忽略,特别是我天朝A股,天天千股跌停都弄得出来,什么事儿都弄得出来,试想千股跌停,再牛逼的做T技巧也是无用。

(2)个股的股性。什么样的股适合做T,什么趋势下适合那种做T方式,这是做T前的准备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正如行军打仗,提前了解战场的地形地理。股性活跃的个股适合做T,那么什么样的股是股性活跃的呢。

到这儿多说几句,股性要想活跃,首先盘子不能太大,必须是小盘股或者中盘股,最好是流通股在1亿股以下的小盘股,傻子都知道四大行、两桶油不可能让你做T挣钱。除了盘子小,还需要从时间上观察起涨跌情况,根据K线观察其日间震荡区间的大小,日内振幅最好是大于5%,否则做起来就没太大意义。

(3)个股趋势。根据多年经验,将个股的趋势用5日均线、60日均线作为界限分为三类,5日均线以上属于短期强势,60日均线以下属于中期弱势,不同的趋势下做T的选择也是不同的。5日、60日均线以上适合正T;5日均线以下,60日均线以上适合反T。

以上是关于做T的前提三要素,是做T前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分析完宏观和个股的走势后,才能更好的把握个股。

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技巧

1、量价配合完美,上拉放量,整理回落缩量,逆势拉升突破前面高点,而且分时量快速放大,属于买入(做T低吸)信号,逆市表现为抗跌。

2、一句话:“量价健康,拉升放量,属于买入(做T低吸)信号”。

3、整理后突现急剧放量的动作,分时直线拉升,属于主力做多的体现,买入(做T低吸)信号。

4、当股票往上拉升时发现分时量没有集中放大,量能不齐表明主力做多不够坚决,理应卖出(做T高抛)为主。

5、分时量价不齐,越拉量越小,逐步微缩构成量价背离,拉高调头属于卖点(做T高抛点)。

6、快速拉升,量能没有持续放大,而且均价线没跟上,调头一刻是卖点(做T高抛点)。

T 0的操作时机要果断把握,不然时机出现了,把握不了。没有出现机会时要耐心等待,不要盲目出击。

接下来越声财富(YSLC168888)将要给大家分享的是T 0操作的绝招,背起来。

T 0”操作技巧根据操作的方向,可以分为顺向的“T 0”操作和逆向的“T 0”操作两种;根据获利还是被套时期实施“T 0”操作的可以分为解套型“T 0”操作和追加利润型“T 0”操作。

向上T 0是首日买次日卖再次日买循环。适合在上升趋势中波浪运行或斜飞式保持一定角度运行的个股。主要是将盈利最大化。一段20%的涨幅可以做成30%的涨幅以上。是基于看长做短基础上的标杆技术运用。向下T 0是先卖后买再卖循环。主要用于解套。

T 0操作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预测正确,操作失误

【玩转“t 0”几大要点】

1.“t 0”操作时切忌不能贪心,一旦有所获利,或股价上行遇到阻力,立刻就落袋为安。这种操作事先不制定具体盈利目标,只以获取盘中的震荡差价利润作为操作目标。

2.“t 0”操作属于超短线操作方式,在“t 1”交易制度下,投资者要充分调配好手中筹码与资金做“t 0”交易。

3.“t 0”操作要求投资者必须有全天看盘的时间和条件。还要投资者有一定短线操作经验和快速的盘中应变能力。

4.“t 0”操作时要快,不仅分析要快,决策要快,还要下单要快,跑道要快。这就要求投资者注意选择资讯更新及时、交易方式迅速和交易费用低廉的证券公司。

5.“t 0”操作必须建立在对个股的长期观察和多次模拟操作的基础上,要求投资者非常熟悉个股股性和市场规律。

散户做股票的主要方法之一就是跟庄,而跟庄必须熟悉庄家运作股票的规律。越声擒牛就为大家介绍庄家进驻三大信号:

1、股价大幅下跌后,进入横向整理的同时,间断性的出现宽幅震荡:

此阶段,庄家都会极其耐心、不动声色地收集低位廉价筹码,这些筹码就是庄家的底仓,也是未来该股盈利的重要来源,这些筹码抛出之际大概率就是庄家出货之时。

2、股价尾盘跳水,次日低开高走,股价每次回落的幅度明显小于大盘:

股价大幅拉升前,庄家通常不会有大动作,而是派出小股侦察部队试盘,在尾盘急跌洗盘,将意志不坚定的投资者洗盘出局,为即将到来的大幅拉升行情扫除障碍。

3、股价低位盘整时,经常出现小十字线,集合竞价异动:

从上图包钢股份的日K线走势可见,拉升之前十字星线层出不穷,初步反映出主力的操盘情况。然而最关键的还要看集合竞价是否交投踊跃,集合竞价所产生的价格一般较前一日为高,表明买盘踊跃。如果是非活跃股或冷门股,通过集合竞价所产生的价格一般较前一日为低,当日购买欲望不强。

跟庄的注意事项

1. 主力高位建仓后,需要一段时间的休息,也就是缩量盘整

2. 盘整的箱体一般不会低于前期放量的均价

3. 拉升的时候量能越拉越小或者量能变化不大最为稳妥

4. 箱体盘整时间越长,后期拉升的空间相对越大

5. 一旦开始有拉升的迹象再跟庄进场也不迟

6. 最后控制好仓位,没有100%的事情,永远记得风险第一

若本文对你有帮助,可关注公众号越声财富(YSLC168888),更多股票技术分析方法及操作技巧等你来学习 !

声明:本内容由越声财富(YSLC168888)提供,不代表投资快报认可其投资观点。

聊城一科技公司谎称买手机能返利 受害群众被骗200余万元

齐鲁网聊城9月11日讯9月10日凌晨,聊城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抓获一名“云剑”行动目标逃犯陈某栋(男,34岁,阳谷县安乐镇人)。

2018年6月份以来,开发区警方陆续接到全国各地的报案人报案称:聊城市音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谎称购买其公司的手机后,点击手机里面的广告软件能得到返利,并许诺能挣钱。后全国各地报案人购买手机后,一开始能收到聊城市音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返利,后期聊城市音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返利,并与购机人失去联系。

截至2018年6月25日,全国各地被骗人数达六十余人,被骗金额达二百余万元,经侦查,该公司法人陈某栋有重大作案嫌疑。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栋已被刑事拘留。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